医疗费用通过保险赔偿后,还能要求侵权赔偿吗
目前我国并没有关于该项侵权赔偿与医保赔偿同时使用的要求,对此问题尚有争议,但主流观点认为,医保和侵权人的赔偿不可同时适用,具体原因如下:
一是受害人不能同时获得医保和侵权人的赔偿。首先,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将受害人的人身损失分为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而医疗费属于财产损失的范围,应遵循损失填平原则。其次,医保已报销的医疗费并不是受害人自费产生的实际损失,而财产损失只能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认定,故应将医保报销部分在赔偿总额中予以扣减,受害人无权追偿。否则,受害人就会同时得到双份医疗费,这有悖于损失填平原则,属于不当得利。再次,如果受害人因受伤同时得到医保和侵权人的赔偿,还容易诱发故意受伤和骗保等恶性事件,从而破坏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二是侵权人不能因受害人享有医保而减轻赔偿责任。首先,从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持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可以看出社会医疗保险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患病时能得到应有的医疗救治,并不是减轻有过错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其次,如果侵权人因受害人享有医保而免去侵权人相应的赔偿责任,那么既会使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利益受损,又将明显降低侵权人的违法成本,引发侵害别人不由自己买单的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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