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质证的原则和方法
时间:2023-08-29 17:40:17 29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根据法庭规定,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在庭审时不得公开质证。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中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且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当事人在法庭前交换证据中无争议的证据除外。

根据法庭的规定,证据必须经过庭审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在法庭上出示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是不被允许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开庭时不得公开质证。

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中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当事人在法庭前交换证据中无争议的证据除外。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质证原则有哪些例外?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是司法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但并非所有情况下被告都必须出庭。在某些情况下,被告可以以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例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此外,如果被告身患严重疾病或情况紧急,法院也可能会考虑延期审理。但无论如何,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均可能导致诉讼程序的延迟和审判结果的不确定。

庭前交换证据中无争议的证据可以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是司法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但并非所有情况下被告都必须出庭。在某些情况下,被告可以以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例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此外,如果被告身患严重疾病或情况紧急,法院也可能会考虑延期审理。

《行政诉讼法》四十三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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