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股权受让人是否承担之前债务
时间:2023-04-18 16:40:41 35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民法典中股权受让人是否承担之前债务

股权受让人不知道股权转让人未履行出资责任,受让股权后不承担公司债务,而公司可以要求原股东承担出资责任,如果股权受让人知情的,公司可以要求受让人出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出资不实与出资不足有什么区别

1、出资不足是指公司发起人未按公司章程缴足货币财产。

若发起人出资不足,发起人就应当补充缴纳这相差的部分,包括缴纳不足的货币、办理非货币财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从而使其出资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一致。

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2、出资不实是指公司发起人所交付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对于该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与公司章程规定的价额之间的差额,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就应当补足,将这一差额足额交付给公司。

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3、参考法条:

《公司法》第九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

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4、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

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股权受让人如果知道转让人未如实出资的,公司可以要求受让人如实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受让人不知情的,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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