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数额的累计方式为将多次贪污数额累加在一起,计做总的贪污数额,然后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根据法律规定,涉嫌贪污罪的,一般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如果贪污数额特别巨大的,可能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贪污受贿数额较大多少起算
贪污受贿数额较大多少起算对贪污受贿犯罪的最新规定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去年11月份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二是2016年4月18日两高出台的关于贪污受贿罪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规定对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明确,其中两罪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由1997年刑法规定的五千元调整至三万元,下面在本文整理介绍贪污受贿犯罪数额较大的相关知识。
《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由过去单纯的计赃论罚修改为数额与情节并重,也就是说认定贪污、受贿行为构成犯罪、判什么刑,既要看数额,也要看情节。即使未达到数额标准,但具有一定较重要情节的,也要定罪,并按相应的量刑档处罚。
我国对贪污、受贿起刑点的设置经历了从两千元到五千元再到《刑法修正案(九)》数额较大的概括规定。这期间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巨大,人均GDP自1997年至2014年增长了约6.25倍,将五千元的起刑点进行适度的提升是适合的。
五千到三万,似乎存在较大幅度提高。但从1997年到2016年近二十年间,五千元的定罪数额确已不适应社会发展。从司法实践看,这种定罪数额的调整对于贪污受贿罪的实际惩治其实不会发生太大的影响,也不会让贪污受贿罪的犯罪圈骤然缩小。
链接:司法解释法条规定
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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