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人员受贿罪的量刑标准
时间:2023-04-05 17:50:41 23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一、本罪的构成

1、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本罪的对象是财物。《刑法》第163条第2款规定,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也构成本罪,因此,回扣、手续费也是本罪的犯罪对象。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一是要有索取或收受贿赂行为。二是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三是为他人谋取利益。四是受贿的数额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

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不包括单纯违反地方性规定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主要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

以及公司、企业经理、厂长、会计、职工等行政、业务人员。

4、本罪主观方面表现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收受贿赂的行为是非法的,却故意收受贿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犯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的结果,却故意实施。并且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受贿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本罪与收取合理报酬行为的界限

公司、企业人员在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司、企业章程允许的范围内,以自已的劳动换取合理报酬的行为不同于受贿行为。例如公司、企业人员在企业与市场的中介活动中,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本单位同意,从事正当的业务活动及技术、信息咨询服务为企业的生产发展解决各种技术难题,而获取合理的报酬是劳动所得,是一种合理的劳务报酬,而不是受贿行为。

2、本罪与请客送礼、接受馈赠行为的界限

在现实的人们交往活动中,公司、企业人员与亲友间出于联络感情、表达情谊,进行请客送礼,接受馈赠的行为,一般都以公开的方式进行,而且礼物的数额价值一般不大,行为人没有明显的、直接的谋利目的,这与以权谋私的受贿行为有着根本性质的区别。

3、本罪与其他索取,收受提成、回扣、手续费等行为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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