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协商并签署了书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应当约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处理等事项。双方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向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局申请登记离婚。华侨和外国人增加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申请后,应计算30天的平静期。如果一方后悔,可以随时到民政局撤回申请。如果在冷却期间没有退出。冷静期后30天内,即提出申请后第31天至第60天,双方需到民政局再次确认申请,并出具离婚证明。逾期不办理的,仍视为撤回申请。
1.当事人申请。
离婚登记按地域进行管辖。当事人协议离婚的,应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由于离婚是一种重要的身份法律行为,因此,当事人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申请时应持双方的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和证明,以及离婚协议书。
2.婚姻登记机关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应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查明当事人所携带的证明和证件是否齐全,当事人是否符合登记离婚的诸项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如查明仅为夫妻一方要求离婚,或者夫妻双方虽然都同意离婚,但在子女和财产等问题上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3.离婚登记和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全文70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