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出资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是什么
时间:2023-08-04 14:51:53 39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虚假出资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是:前者侵犯的对象是公司注册资本,后者是公司、企业财物;前者主体是公司发起人、股东,后者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前者无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目的,后者则有此目的;前者是行为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虚假或抽逃出资,后者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的界限是什么

1、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存在密切的关系,从立法过程上看,职务侵占罪由贪污罪分化而来。

2、从犯罪构成上看,两者的相同点是:

(1)主观上均由故意构成;

(2)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3)在行为上都表现为盗窃、骗取、侵吞或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3、但是与贪污罪又有明显不同,具体区别有如下几个方面:

(1)主体要件不同,这是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最主要、最本质的区别。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集体性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切职工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2)犯罪行为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而贪污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

(3)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必须是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是工作范围内经营的本单位的财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而贪污罪则只能是公共财物。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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