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的条件是什么?
时间:2023-05-07 10:52:55 31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的条件是什么。转让双方应同时到业务部审核,符合条件后提交书面申请。转让双方应填写《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许可证使用权转让批准登记表》。经相关部门会签后,由业务部提出具体审计意见,报董事会办公室批准。批准后,转让双方必须到公证部门办理转让公证书,并将其中一份交业务科备案。受让人应参加客运行业的岗前培训。出让方和出让方应持营业部签署并盖章的《市二手车交易表》和《格式公函》,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市公安局车辆管理处等部门办理车辆所有权转让手续。当转移的车辆需要更新时,可以根据滑行修改(更新)程序进行处理。转让方应在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销户手续,并将销户证明交营业部备案。受让人应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开业手续,等待营业部门凭新办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变更后的车辆牌照签发营业执照、服务证,并办理开业登记手续。什么是出租汽车经营权的转让

出租汽车经营权是指经营者在获得政府特许后,在一定期限内从事出租汽车行业经营活动的权利。行使此项权利应包括符合规定要求的乘用车、相应资金、营业场所、经理和司机;有与经营模式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应注意的事项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经营权有偿转让是指已取得经营权的经营者再次转让经营权的行为,主要有两种方式:转让和租赁。大多数实行出租车经营权有偿转让的城市都对转让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例如《温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偿使用暂行办法》规定:“通过补偿取得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是长期有效的,属于个人的,可以继承转让;属于法人的,可以转让。”

由于经营权收购的有偿性质,经营权转让也可以实行有偿原则,并应适应市场规律,价格由市场决定,政府无需监管。此外,除非按照规定缴纳税款,否则不得按增值部分的比例收取其他费用。目前《土地有偿转让若干规定》中关于“经营权转让取得的经营权转让费增值部分上缴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用事业)的比例不得低于40%”的规定城市公共客运经营权是对经营权转售的限制,但实际上是利益的产物

这一规定的直接或间接后果是非法转让许可证、企业并购不规范、合同混乱。由此产生的矛盾纠纷是"斩直"和"混乱"。在整个出租汽车市场有偿转让经营权的自由进入机制下,这种放松管制的自由转让方式可以降低出租汽车行业的就业风险,但不会产生目前比较普遍的不良现象,如炒作经营许可证,因为任何人想在任何时候进入出租车市场都可以通过政府的有偿转让进行,而不是大部分时间依赖转让。当然,为了加强管理,可以规定经营权的转让必须通过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但实行的应该是免费备案制度,而不是严格控制的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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