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责和权利
时间:2023-07-05 18:40:16 6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二)对执行机关报请假释的,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意见;(四)对被告人或者罪犯依法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六)对符合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作出判决、裁定和决定;(八)根据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的减刑建议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具有哪些职权

有两类:专有职权,即审判职权。这是任何一个国家的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所享有的排他性权力。特殊职权,诸如法律解释权、立法权、司法审查权、程序规则制定权以及司法行政事务处置权等。这类职权不具有排他性,某些机关也可依据法律授权而享有。因此,这类职权因各国具体国情不同而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五条人民法院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二)对执行机关报请假释的,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意见;(四)对被告人或者罪犯依法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六)对符合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作出判决、裁定和决定;(八)根据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的减刑建议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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