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强和任娟于2000年结婚,2004年俩人购买了一套28万元的二手房,并以任娟的名义取得了房产证。因买房时正赶上住房贷款利率提高,为了减轻还贷压力,俩人没有向银行贷款,而是各自向自己的亲朋好友借了一部分款。其中,李强出面借了8万元,任娟借了6万元。剩余14万元房价款系用俩人的家庭积蓄支付。2006年8月俩人面临离婚,此时借款均未归还。
争议焦点:该套房屋应如何分割?
房产律师解答:
首先,该套房产属于俩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故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不论房产证办理在哪一方的名下,原则上均应由李强和任娟各享有一半的房产份额。
其次,李强借的8万元和任娟借的6万元均系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俩人就上述债务对外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即双方均应向债权人承担还款义务)。对内而言,该14万元债务一般应由双方平均分担,即各自承担7万元。
按照上述处理原则,任何一方取得房产后,均应按照房屋价值减去14万元债务总额后余额的一半给予对方补偿,并承担全部债务。假设双方离婚时房产作价30万元,若李强取得房产,则李强应给予任娟8万元补偿,并承担全部债务。但是,在李强不能归还14万元债务时,如果没有取得债权人的同意,任娟对于该14万元债务仍要承担连带责任。当然,任娟在承担债务后,有权向李强予以追偿。
特别提示:
夫妻双方为了购房各自出面进行的借款,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因此,一方借款较少并不意味着该方今后的还款责任就较轻,双方的还款责任在俩人之间一般是相等的。对外而言,无论双方在离婚时是否做出约定,则其都应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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