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廉租房可住多久
廉租房合同一般是一年一签。一年后,有关部门会进行审核,只要居住人满足廉租房的经济条件,就可以一直居住。如果在居住的过程中,廉租房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应当办理廉租房退出手续,并腾出廉租房,让其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居住。对骗取廉租住房保障、恶意欠租、长期空置,违规转租、调换和转让廉租住房等行为,相关部门将收回廉租房。
二、廉租房申请条件
廉租房申请条件: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
(二)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
(三)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城区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满一年以上;
(四)家庭成员均需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
(五)家庭没有违法生育行为或者违法生育行为已经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完毕;
(六)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三、申请廉租房需要提供的材料
1、《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2、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
3、婚育状况证明;
4、申请当月前一年内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5、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状况证明;
6、家庭成员现有住房的权属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7、属孤老、孤残、孤病、伤残军人、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8、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申请廉租房的程序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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