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转让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完毕前,合同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将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2、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5月12日的法经
(1998)212号函中对此予以确认:合同的转让方与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所签订的仲裁条款对受让人和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此问题采取了与上述瑞典最高法院相似立场,即当事人对此问题未作其他约定,则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道有单独仲裁协议,则仲裁协议对债权债务的受让人不产生拘束力。
一、债务转移的类型有哪些
债务转移的类型有:
1、债权转让与,债权人通过转让合同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其所享有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2、债务承担,债务人与第三人签订债务承担合同,将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称为债务承担;
3、债权债务概括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二、股权转让后债权债务怎么办
股权转让后的债权债务的处理:
1、股权对内转让的情形
外部债务人的偿还义务没有发生变化,只是股权转让人不再享有分配的权利。此时,转让人在转让股权时,放弃了相应比例的收益权,而受让人则依法取得了这部分收益权。
2、股权对外转让的情形
股权对外发生转让不能一概而论。如果股权受让人是第三人,情况则与上述情况相同;而如果股权受让人同时又是外部债务人,就需要分情况讨论:
(1)外部债务人获得公司全部股权,即公司整体转让给了该债务人,则债权债务混同;
(2)外部债务人获得公司部分股权,原来的外部债权债务关系很可能就变成了现在的内部关联交易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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