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罪与设赌局均有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物质便利条件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
1、赌博罪的规模一般较小,赌头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在小范围内组织他人参赌,赌博罪行为中其成员相对固定,同时赌头也参与赌博;
设赌局具有一定的规模,参赌的人员众多。内部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有赌场服务人员在赌场内负责收费、记账、发牌或洗牌,有专人望风,参赌人员由赌徒介绍或熟人带路,才能进入赌场参赌。
2、赌博罪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组织参赌人员在一次赌博结束后,下一次赌博又须再次组织;
设赌局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只要在其时间内、赌博人员来到赌场均能进行赌博活动。
3、赌具的提供,赌博罪中的赌具有时由召集者提供,有时由参赌者自带;
设赌局中的赌具一般由赌场提供。
4、赌博罪的赌博方式一般由参赌人员临时确定;
设赌局的赌博方式具有多样性,一般由经营者事先设定,提供筹码,有时还有一定的赌博规程。
一、组织网络赌博罪量刑标准
1、中国刑法赌博罪的相关规定有: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第四条: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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