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挪用资金处理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挪用资金数额较大,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给个人使用或借给他人,金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偿还的,或者不超过三个月,但金额较大,从事营利活动的,或者从事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或者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股东权益纠纷如何处理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请求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管理人员名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会议和董事会会议记录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公司限期提供。股东请求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帐簿的,应当说明正当理由,包括查阅的原因和目的,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主张撤销股东会议决议或者认定股东会议决议无效的,应当自股东会议结束之日起60日内提起诉讼;逾期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就公司合并、分立或者修改公司章程等事项形成决议,并且在决议后股东所持股份难以转让的,在股东会决议表决时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公司连续多年赢利,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盈余分配条件,而公司不予分配利润的,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持股份额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召开股东作出决议;在股东会决议表决时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在上述纠纷时,异议股东应自股东会决议之日起60日内,与公司就收购股份进行协商;逾期协商不成的,异议股东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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