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排斥无罪辩护。被告人坚持认罪认罚,目的就是希望得到量刑从轻,如何辩护人一味地坚持依职权主义去强调“独立于当事人”,则必将陷当事人于更加孤立的境地。律师具有独立的辩护权,可以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进行独立的辩护,那么就当然可以做无罪辩护。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有:
1.犯罪嫌疑人为盲聋哑人或者为无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2.未成年人犯罪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不同意见的;
3.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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