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三性原则是如何规定的?
时间:2023-08-11 11:41:53 12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劳务派遣中的三性原则,是指被派遣的劳动者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从事劳动。临时性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违反三性劳务派遣合同的详细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明确致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的强制性规定系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该条规定是对接受劳务派遣单位的规制,接受劳务派遣的单位违反该条规定,将派遣员工安排在非三性的工作岗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此可知,用工单位违反三性的行为会导致行政责任的承担,可通过行政处罚来矫正该违法行为,而不必然影响劳务派遣协议的效力;对于劳务派遣单位而言,员工的岗位是否属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岗位难以判断,法律也没有规定其识别义务,如果以接受劳务派遣单位违反该规定,而认定劳务派遣协议无效,对劳务派遣单位是不公平的,也有悖劳务派遣的本意,因此,对接受劳务派遣的单位违反三性工作岗位所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不宜认定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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