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不办事的投诉渠道如下:
1、当事人可向公安机关对该派出所进行举报;
2、当事人可向监察机关对该派出所进行举报;
3、对派出所不办事的行为,当事人可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针对派出所不办事的行为,当事人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派出所不办事的行为,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办理。
一、派出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法制宣传;
2、指导群众性治安保卫工作;
3、户口和身份证管理;
4、管理旅馆、刻字、印刷复印、信托、寄卖、典当、废品回收等特种行业;
5、管理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
6、监督考察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假释和监外执行的罪犯;
7、调查处理治安案件,有权给予警告、50元以下罚款,有权没收违法人的违法工具、违法所得到的财物和违禁品;
8、查破一般刑事案件,对一般刑事案件可以现场勘验,传唤、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收集证据等。
二、派出所报案立案流程是:
1、当群众遭遇不法侵害时,或者发现犯罪线索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2、对于群众上门报案的,在一般情况下,民警会要求写报案材料,做询问笔录,派出所同志会进行接报案登记,接受证据材料;
3、在认定有犯罪事实时,即进入立案侦查程序;
4、如果认定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情节轻微不当作犯罪处理,则决定不予立案。
综上所述,派出所不办事的投诉渠道主要有当事人可向公安机关对该派出所进行举报;当事人可向监察机关对该派出所进行举报;对派出所不办事的行为,当事人可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针对派出所不办事的行为,当事人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派出所不办事的行为,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办理。派出所主要包括法制宣传;指导群众性治安保卫工作;户口和身份证管理;管理旅馆、刻字、印刷复印、信托、寄卖、典当、废品回收等特种行业等。
快递找谁投诉
投诉快递的方法如下:
1、在官网上进行投诉。通过浏览器搜索此快递的官方网站,进入到官方网站的首页面点击【在线客服】选项,进入到与官方客服的聊天页面,填写投诉内容即可;
2、打其官方客服投诉电话。打开浏览器搜索其快递的官方客服热线,并拨打,转接至官方人工客服进行反馈;
3、致电邮政业消费者申诉热线——“12345”(原12305热线已被合并成12345)进行反馈。人工客服在线的时间,是周一至周五8:30-17:30(新疆地区是早上10:00-19:00,西藏为:9:00-18:30。)
4、利用国家邮政局申诉网站进行反馈。打开浏览器查询“国家邮政局申诉网站”,点击并进入【首页】进行登录,按照界面所给出的指引填写个人信息与具体诉求就完成了。
5、经由微信公众号进行投诉反馈。通过【微信】找到【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微信公众号并点击关注,进入公众号,选择对话界面左侧的【我要申诉-提交申诉】,进入到【申诉温馨提示】页面,在阅读完平台【提示】后,点击页面下方的【我要申诉】选项就可以了。
消费者协会的职责:
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者信息和咨询服务。为了帮助消费者正确购买和使用商品,各地消费者协会以刊物或设立咨询站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服务。
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工商、技监、卫生、标准、计量、物价等行政部门在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检查时,消费者协会有义务参与。
3、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在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受理消费者投诉中发现的问题,消费者协会应及时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有关事项,并建议有关行政部门予以尽快解决。
4、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这是消费者协会一项最重要的职责。
5、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消费者的投诉往往涉及到一些技术性的问题。为了切实解决消费者的投诉事项,分清责任,消费者协会有权提请有关技术鉴定部门予以鉴定。有关鉴定部门有义务尽快做出鉴定,并告知鉴定结论。
6、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消费者与经营者相对而言属于弱者,所以有必要得到社会组织、团体的支持。如消费者的权益在受到侵害后,如投诉、申诉、调解等方法均不能如愿,消费者协会作为社会团体,按我国民诉法的有关原则,支持消费者诉讼,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7、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和批评。大众传播媒介主要是指新闻舆论,消费者协会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介,揭露和批评那些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和单位,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第四十八条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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