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找关系是没有用也是不合理的。
在法律面前,不管是谁,只要行为人坐在机动车的驾驶位置,发动汽车行为人就是驾驶员,而行为人饮酒后驾驶,就属于违法行为,就应当接受法律的处罚。
一旦认定为酒驾,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会被处以暂扣驾驶证、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
而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则属于醉驾,涉嫌危险驾驶罪,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可处以拘役并处罚金,还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驾是一种非常危险的驾驶行为,一旦发生将会被处以吊销驾照,五年内不能重新考取,并且会处以相应金额的处罚金的处罚。
在醉驾发生后,应当虚心接受批评和教育,认真悔过,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找关系是无法改变法律也是有损作风的的行为。
如果是发生交通事故对方机动车驾驶人醉酒后驾驶,被害人可以选择找公安机关报警处理,这种情况下是非常有用和必要的,但是如果醉驾本人企图通过找公安机关消除自己的醉酒后驾驶记录,找公安机关或者任何司法部门都是没有用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经过酒精血液检测构成醉酒后驾驶的认定情形,铁证如山找任何关系都没有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综上所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
每个人都有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不允许任何人在法律面前享有特权。
公安机关作为司法工作人员,手中握有执法权,依法享有侦查等权力。
在执法时刚正不阿,忠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忠于法律制度,忠于事实真相,严格依法办事,力求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不枉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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