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的适用条件是什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强制执行的措施。公安机关可以讯问无正当理由需要讯问或者传唤的犯罪嫌疑人,将其送往所在市、县的指定地点。传唤逮捕时,应当出示“逮捕令”,并责令在逮捕令上签名(盖章)和按指纹。连续羁押不得超过12小时,对犯罪嫌疑人不得连续羁押。适用刑事传唤有三个条件:
<1。传唤的对象是依法必须到庭或者必须出庭的被告人,或者对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2。必须传唤被告或被告的法定代表人;
3。被告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表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合议庭或者本案独任审判员在适用逮捕传唤措施时,应当提出意见,报请庭长批准,填妥传唤书,交司法警察直接送达被羁押人,并责令其持票到庭。如果被羁押人拒绝持罚单出庭,法警可以使用工具强迫其出庭。刑事讯问有什么特点?(一)犯罪嫌疑人是未被羁押的嫌疑人、被告人。对已被逮捕、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不经逮捕证程序直接讯问。(二)逮捕的目的是强迫讯问,不是强迫侦查、起诉、审判。因此,逮捕传唤不具有羁押效力。审问完毕,应当立即将被拘留者放回原处。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未被依法拘留的嫌疑人、被告人实施讯问的强制措施。逮捕传唤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最薄弱的强制措施之一。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刑事诉讼中的逮捕传唤申请有决定权。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被告人经依法传唤后拒不到庭的,或者根据案情需要传唤逮捕的,可以传唤逮捕。
逮捕传票应由总统签发并由司法警察执行,执行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被告被传唤时,应当出示传唤书。对拒绝逮捕传唤的被告人,可以克制。第一百一十五条对被告人的逮捕期限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情节特别严重、复杂需要逮捕的,逮捕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被告人不得连续传唤变相羁押。应当保障被拘留的后代的食物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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