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事故认定书本身并不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交通管理部门的行为也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只能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但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
当事人对交通警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的科学性、真实性、可靠性提出质疑的,如果有其他证据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法院或有关仲裁机构可以不采用这种证据。但如果没有相关证据,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一般会采信交警部门依法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所以当事人应该将交通事故发生时的有关证据保存好。
律师提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痕迹证据或者其他证据可能因时间、地点、气象等原因改变或灭失,当事人一定要注意保护、收集相关证据。事故造成较大伤亡,当事人又对事实成因及责任认定有争议的,一定要及时报警,保护现场、固定证据,以免在诉讼中处于被动地位。证人证言能够直接证明事故发生的情况,当事人在事故处理中一定要注意现场证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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