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形色色的医闹,近年来已经成为一大突出的社会问题。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医闹入刑获得正式通过。造成严重损失的,首要分子最高可判七年。医闹入刑,对医闹行为确实会产生法律震慑作用。此次刑法修正案(九)将医闹入刑,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一、医闹入刑的积极意义
一直以来,白衣天使总是受到医闹的困扰。医生在没有安全感的情况下,一边救死扶伤,一边还要担心自己的人身安全。这样的现实,一再说明医闹已经成为损害医患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
可幸的是,医闹现象或许多了一条破解之道。近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将聚众扰乱公共、交通秩序罪,变更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情节认定包括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这也意味着医闹情节严重,或可入刑。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医闹的发生,不外乎有两种原因,一种是因为医患信息不对称,患者陷入弱者心态,宁愿信闹不信法的思维怪圈;另一种则是职业医闹,以闹取利。对于前者,很多时候,是因为患者情绪激动,偶尔出现一些激烈言辞,甚至过激行为,应该来说,都可以理解。对于后者,则完全是以医疗纠纷为借口,通过侮辱医护人员、现场滋事扰乱等严重妨碍医疗秩序的行为,牟取利益。而一些医院出于息事宁人、宁可吃亏,不要纠纷的心态,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小闹小赔、大闹大赔、不闹不赔的医闹歪风。
由此,我们才能理解,法治对于解决医闹乱象,究竟有何意义。一方面,明确法律底线,为解决医闹乱象,提供最起码的法律支持;另一方面,也给医患双方的沟通,提供一个法律平台,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在这个意义上,医闹入刑,既是对不法医闹的一种震慑,也是对医患关系的一种涵养。
医患矛盾,由来已久。修复脆弱的医患关系,除了有法治这个底线之外,更应考虑关口前移,在如何防止医患纠纷发生、疏解医患矛盾上入手。毕竟,徒法不足以自行。深层次的医患问题,不仅要靠法治来涵养,更需要对人心的医治。
二、医闹入刑的消极意义
医闹正式入刑,最高可判7年,这对医闹行为将起到法律震慑作用。然而,医闹入刑能解决医闹问题吗?答案是否定的。此前,医闹并未正式写入刑法,一审时,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个别人以医患矛盾为由,故意扰乱医疗单位秩序,社会危害严重,应当明确追究医闹的刑事责任。二审稿吸纳了上述建议,在原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条款的基础上,将医闹正式写入刑法。即便如此,医闹入刑只是突出、强调医闹是要追刑责的,只具有宣传意义和象征意义,并不能从根本解决医闹问题。
在医闹入刑之前的司法实践中,已经采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相关条款,对扰乱医疗秩序的人员追究了刑责。此番医闹正式入刑,法律条文本身并没有增加新的内容,岂能对医闹行为起到真正的震慑作用?再说,医闹行为如何鉴定?此外,虽说医闹不对,但一个巴掌拍不响,医患纠纷是医患双方的问题,医闹是医患纠纷的升级版和集中爆发,医闹入刑只是追究患方的责任,而医方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是否对患者不公平?
钟南山教授说过,医患纠纷的根源在于沟通较少,甚至医患双方根本没有沟通。医闹入刑已经变成现实,为解决医患纠纷、减少医闹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要真正解决医闹问题,需要医患双方互相沟通和理解,需要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主动作为,需要涉事多方依法依规办事,需要全社会共同营造健康和谐氛围。
三、医闹入刑的刑法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将原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增加二款作为第三款、第四款: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什么要在《刑法》第二百九十条中加入医疗两字?这主要是针对那种设灵堂、摆花圈、拉横幅堵门的职业医闹,这种情形表面上看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描述: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当然,法律不能仅从字意上去解释,最高院也发布了相关典型案件,认可医闹行为可以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但我国毕竟不是判例法国家,典型案件的效力有限,直接在立法中加入医疗二字消除歧义无疑是最稳妥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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