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是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且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的,视同和登记结婚同样的法律效力,在婚内购买的房屋即便登记在老婆名下的,也是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方也可以要求分割。若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后的,一般认为双方不属于夫妻关系,登记在女方名下的就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
房产在离婚时如何分
房子在离婚时的分配,主要根据具体情况而论。同时在夫妻双方离婚时,也是可以就财产分配问题协议解决的。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移交由当地人民法院解决。离婚时的房产分配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若是婚前由个人购买的房屋,那么则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也是不会进行财产分割的;二、如果是婚前由个人贷款购买,婚后女方也出资对房子进行装修,并且承担了相应的贷款义务,那么离婚时是可以进行协商分割财产的;三、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所买,那么视为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属于个人财产,不得进行财产分割;四、如果是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那么离婚时可以依法要求对财产进行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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