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介绍了债务人在债务关系中具有的基本权利,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债权无效抗辩权。这些权利使得债务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拒绝履行债务,保护自己的权益。
债务人具有以下基本权利:
1.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在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无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况下,双方有义务同时履行债务。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二、后履行抗辩权。
三、不安抗辩权。
四、债权无效抗辩权。
债 务 人 权 利 : 不 安 抗 辩 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到期日到来之前,因存在某种导致其无法履行债务的情形,主张暂时拒绝履行债务的权利。在债务人无法按时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不安抗辩权是一种有效的抗辩措施。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包括:
1.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债务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例如出现大规模亏损、资金链断裂等情形,导致其无法按时偿还债务。
2. 缺乏清偿能力:债务人财产或者信用状况严重恶化,导致其无法按时偿还债务。
3. 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债务人面临严重市场风险、自然灾害等无法控制的因素,导致其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难以偿还债务。
4.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导致其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
当债务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其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并在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证明其无法按时偿还债务的原因。如果债权人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其不安抗辩权,暂时拒绝履行债务。
需要注意的是,不安抗辩权并非绝对抗辩权,在一定条件下,债权人仍然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例如,当债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到一定程度,导致其完全丧失偿还债务的能力时,债权人仍然可以请求其履行债务。因此,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债务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其抗辩权适用的范围。
债务人具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以及债权无效抗辩权等基本权利。不安抗辩权指债务人在债务到期日到来之前,因存在某种导致其无法履行债务的情形,主张暂时拒绝履行债务的权利。在债务人无法按时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不安抗辩权是一种有效的抗辩措施。债务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包括: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缺乏清偿能力、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以及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当债务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其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并在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证明其无法按时偿还债务的原因。如果债权人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其不安抗辩权,暂时拒绝履行债务。不过,不安抗辩权并非绝对抗辩权,在一定条件下,债权人仍然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因此,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债务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其抗辩权适用的范围。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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