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一级开发和二级开发的区别
时间:2023-03-27 15:00:27 45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土地一级开发,是指由政府或其授委托的企业,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国有土地、乡村集体土地进行统一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并进行适当的市政配套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的土地达到“三通一平”、“五通一平”或“七通一平”的建设条件(熟地),再对熟地进行有偿出让或转让的过程。土地二级开发即土地使用者将达到规定可以转让的土地通过流通领域进行交易的过程。包括土地使用的转让、租赁、抵押等。

一、房地产项目转让应符合哪些条件

1、地产项目转让交易活动中,转让方应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2、转让方必须已经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土地出让金,持有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使用批文;3、转让项目,必须是已经进行了一定投资,包括三通一平、工程交易的房地产地质勘察、建筑设计等工作;4、必须是已经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

二、大量无效的房产买卖合同有哪些

一、房地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

二、侵犯房产优先购买权的。房屋所有人在转让涉及到共有或出租的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权人或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这就是说,所转让的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或已对外出租的,必须征求共有人或承租人的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未取得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的同意,擅自出卖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一般应为无效。

三、因欺诈而转让商品房的。

四、商品房预售违法的。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如不符上述条件,买受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该买卖无效。

五、在商品房转让过程中,涉及到土地使用权转让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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