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的是在刑事案件中,控告人可以向公安机关再次报警,并且公安机关在七日内需向控告人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如果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需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可以去案发地再次报警。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公安机关在决定不予立案后,需在七日内向控告人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公 安 机 关 处 理 不 立 案 的 程 序
根据我国《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当公安机关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案件进行报案或者举报后,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对于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或者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即时作出不立案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同时,《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还明确了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具体情形,包括: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有控告人的案件;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有控告人的案件;控告人没有提出控告,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且有控告人的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没有控告人的案件。
对于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情况,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而公安机关在作出不立案决定后,也应当制作不立案决定书,载明不立案的理由,并在不立案决定书上加盖印章。不立案决定书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送达控告人。
公安机关除了及时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案件的报案或举报外,还应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受理,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或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即时作出不立案决定。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公安机关需在七日内向控告人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控告人提供复议机会。如果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未作出决定,控告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公安机关应依法及时、公正、严格地履行职责,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对接受过程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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