邬锦梅律师(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13391595391)刘X非因工死亡赔偿案例
委托人:刘XX家属
受委托人:邬锦梅,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刘XX,男,1964年6月15日,四川省开江县广福镇兰家榜村3组111号;
直接供养的直系亲属:
妻子:薛XX,1970年2月1日出生,无业
女儿:1992年6月10日出生
儿子:1997年6月12日
事发经过:
到天津某公司上班约三四天。2008年3月5日晚上肚子痛,半小时内送到医院,就医途中死亡。
律师建议:
首先考虑死因,再锁定赔偿主体。家人已报案,但根据家人了解及根据医生的诊断,估计是自身疾病导致死亡。我建议尸检确定死因,但家人顾虑多方面原因,不考虑解剖,希望按照正常死亡的情况,获得法律帮助。
针对上述具体情况,结合天津的标准,作出以下赔偿标准作为谈判的参考依据:
1、赔偿主体:死者生前就职的单位。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及天津市平均工资标准等
3、赔偿标准:
本企业平均工资为标准,如果企业不愿意提供2007年度月平均工资,则按照天津市平均工资计算。天津市平均工资25,271,月平均工资:2105.92元。
4、赔偿项目
(1)丧葬费:
本企业平均工资的2个月作为丧葬费。
2105.92元2=4211.84元
(2)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
直接供养的直系亲属数量为标准:供养2人的为9个月工资,3人以上的为12个月工资。本案中,所供养的人为三人(无生活来源的妻子、未成年子女两名)
2105.92元12=25271.04元。
初步计算赔偿参考标准为:
4211.84+25271.04=29482.88元。
建议:如果死者在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岗位突然死亡或在48小时内死亡,可算作工伤。如果家属不认为是工伤,可参照本意见与对方谈判。
对方单位在家属出示上述法律意见后,经研究决定,于2008年3月12日,单位最终赔付31000元并支付一切花费,就此,双方解决了此纠纷。刘XX家属未花任何费用成功获赔。
承办人:邬锦梅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广元市总工会特聘法律顾问
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2015
企业职工非工死亡应享受以下待遇:
1.丧葬费
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个月。
2.一次性救济金
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临沂三区为180元,其他九县为150元)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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