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这些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年底双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1)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A.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B.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上述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福利费名义取得津贴、补贴
税法规定免予征税的福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补助费。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中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人人有份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以实物形式取得的过节福利
个人取得实物所得应在取得实物的当月,按照有关凭证上注明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价格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对于公司以雇员名义购买住房、汽车等个人消费品,所购房屋产权证和车辆发票均填写雇员姓名,并商定该雇员在企业工作达到一定年限或满足其他条件后,该住房、汽车的所有权完全归雇员个人所有的。
考虑上述实物价值较高,且所有权随工作年限逐步取得的,可按企业规定取得该财产所有权需达到的工作年限内(高于5年的按5年计算)平均分月计入工薪所得计税。
以免费旅游方式取得个人奖励
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的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效益工资转化为股份
员工取得将效益工资直接转化为股份的股本金,或在员工内部持股过程中,员工直接以奖金、工资形式认购股份,或公司直接奖励员工个人红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工薪所得定义以及收入实现原则,员工取得上述的股本金或红股实际为员工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当月工薪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理,持股员工用分红派息所得直接购买内部股时,应先按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所得
(一)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相关人员支付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以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3〕158号)
(二)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对个人投资者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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