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执行:(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时没有履行能力的;(二)第三人对执行目标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三)执行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暂停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暂停执行的其他情形。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终止情形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终止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审查决定之前,撤回其无效宣告请求的,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二、请求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口头审理通知书,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其无效宣告请求被视为撤回的,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三、已受理的无效宣告请求因不符合受理条件而被驳回请求的,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四、针对一项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无效宣告理由,专利权人自申请日起放弃该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五、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审查决定之后,当事人未在收到该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维持该审查决定的,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六、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审查决定后,当事人未在收到该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维持该审查决定的,针对该专利权的所有其他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
全文57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