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近日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以下简称《目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该目录于2015年6月1日实施,目前仍在使用中。两年多来,环保部修订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为贯彻落实“发布管理和服务”要求,加快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新目录更适应环境保护管理的新要求。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规定从2017年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全部实行网上备案,现行实施目录已不能满足相关要求。
新目录优化和调整了项目类别,增强了可操作性。在这次修订中,对目录中的行业类别和项目类别进行了认真梳理。目录中的第一产业参照《国民经济产业分类》,采用《国民经济产业分类》中的大类名称;第二产业参照《国民经济产业分类》中的中、部分小类名称调整后,目录中一级行业类别50个,二级行业类别192个。
新目录修订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作为重点控制目标,强化污染防治作用,促进环保工作由注重事前审批向加强监管转变以及事后管理,使环境影响评价更加规范化、科学化,使环境影响评价回归本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全文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第一条,以实施环境影响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目录。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和区域环境敏感性,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目录的规定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第三条本清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内外的下列区域:
(1)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殊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2)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重要野生动植物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区、重要水生生物自然产卵场、摄食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地封闭海域封闭半封闭保护区;
(3)以居住、医疗卫生、文教、科研、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变更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以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为重点。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单项最高级别确定。第六条本目录未规定的建设项目,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和生态影响因子的特点,提出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以及环境的敏感性质和程度,并提交环境保护部确认。第七条本名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第八条本目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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