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公司法规定,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公司可以购回自己的股份:
(1)为减少公司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公司在购回自己的股票时应当办理以下手续:一是于10日内注销已购回的股票;二是到注册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三是在国家或当地主要报纸上进行公告。
2、本公司股票的质押股票作为一种有价证券,一般均可自由流通并设立质押,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必须遵循一定的限制性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收购人持股超过75%,被收购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
日前,证监会发布《关于要约收购涉及的被收购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在收购人因履行要约收购义务而持股比例超过75%时,决定被收购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交易的有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通知指出,要约收购的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且收购人以终止被收购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为目的的,被收购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对于要约收购的期限届满,收购人不以终止被收购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为目的的,通知明确,被收购公司股票交易按不同情形分别处理:一是,被收购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的,其上市地位不受影响;二是,被收购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收购人应当提出维持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的具体方案,并在要约期满六个月后的一个月内实施,使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重新符合上市条件。通知强调,要约收购的期限届满至上述方案实施完毕之前,证券交易所对被收购公司股票交易实行“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如果收购人持股比例超过被收购公司总股本90%,收购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提出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实施维持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的具体方案;被收购公司应当向交易所提出被收购公司股票暂停上市交易的申请,交易所根据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及实际情况酌情做出决定。通知说,收购人按照上述方案实施完毕后,交易所根据被收购公司的申请及收购人实施方案情况,做出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或者恢复上市交易的决定;收购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将前述方案实施完毕的,被收购公司应当依法终止上市。此外,通知还明确,其他法律、法规及对外商收购上市公司有特殊规定的,收购人还须遵守其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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