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威市什么情况下要被撤销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1、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2、经查实为使用假资格证书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二、武威市教师资格的办理材料
1、户籍证明材料
2、《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3、成绩单复印件
4、武威市部队人事关系证明及有效现役军人(武警)证件
5、二代身份证
6、考试合格证明
7、《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
8、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
9、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
10、学历证书原件
11、无犯罪记录证明
三、武威市教师资格办理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5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2、《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全文74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