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的行为,属于违约用电行为。供电企业对查获的违约用电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有下列违约用电行为者,应承担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接实际使用日期实效其差额电费,并承担二倍差额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使用时间无法确定的,实际使用时间按三个月计算。
私自超过合同约定容量用电的,除应拆除私增容设备外,属两部制电价的用户还需补交基本电费,承担三倍私增容量的违约使用电费,其他用户需承担私增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擅自使用已办理暂停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已封存的电力设备的,应停用违约使用设备。属两部制电价的用户,除补交基本电费外,还需承担二倍补交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他用户承担擅自使用该设备容量每次每千瓦(千伏安)3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一、什么是窃电及窃电的处理
窃电是盗窃国家财产的行为。《电力法》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
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绕越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仿造或者开启供电企业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故意使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失效。
采用其它方法窃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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