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成立后,股东认缴的出资能否变更
时间:2023-05-07 19:31:56 18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出资责任。公司成立后,公司章程不得变更为变更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出资额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银行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让手续。股东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外,还应当依法缴纳出资额,对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股东认缴本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提交公司登记申请,公司章程及其他文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公司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价值的,由出资的股东补足;公司成立时其他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对虚假出资的理解和认定是本罪客观方面的重要内容。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虚假出资的理解存在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所谓“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以欺诈手段取得公司股份,但未支付相当于该股份的财产。第二种观点认为,虚假出资是指违反《公司法》规定,不交付财物或者转移财产权,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情形。第三种观点认为,虚假投资是指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进行投资,故意高估或者低估价格,然后再进行投资的情形,虚假出资罪应视为与抽逃出资并列的行为。对于“虚假出资”,文章列举了“不交付货币、实物或者不转让产权”的内容。因此,我们认为,虚假出资的具体表现不是以货币交付,也不是以实物交付,也不是没有产权转让,而只是在这三种情况下。对此,我们也要关注行为人的欺诈心理,即从形式上看,行为人已出资一部分,但在具体司法适用中实质上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虚假出资罪的认定应以《经济犯罪案件起诉标准规定》中认定的两种情形为依据,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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