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应对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行为?
申请人不服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答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应依法于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的证据和依据。对拒绝公开的答复,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如答复信息不存在的,要提供尽到合理检索义务的证据;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不公开的,要提供证明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对于涉及商业秘密信息的本身,在诉讼中应向法院提供,但可进行说明,在法院作出判断之前不能提供给原告;以信息移交国家档案馆不予公开的,要提供移交的证明材料。等等。
二、政府部门受理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限是多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因目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方式较为多样、灵活,实践中多数申请人采用电子邮件等方式申请,存在行政机关因客观原因未查看申请邮件导致超期答复的情况。鉴于此,行政机关可安排专人负责定时查看信息公开申请,并严格依照法定期限予以答复。如情况复杂或需要进一步查找信息,不能在答复期限内予以答复的,应当按照上述延期的程序告知申请人延期,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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