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令失效的原因有哪些
时间:2023-06-06 09:22:04 12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导致终结程序及支付令失效情形

1.支付令申请受理后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或单独对担保人提起诉讼。

2.支付令发出30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

3.债务人收到支付令申请前,债权人撤回申请。

4.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15日提出的书面异议成立的,包括:

(1)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2)应当驳回申请情形的;

(3)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情形的;

(4)使人民法院对是否符合发出支付令条件产生合理怀疑的。

二、注意事项

1.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案件,不受争议金额的限制。

2.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但对清偿能力、清偿期限、清偿方式等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三、劳动者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条件:

1.具备申请支付令的基础条件:

A.用人单位拖欠/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B.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

2.具备督促程序的适用条件:

A.劳动报酬已到履行期限,或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没有履行。

B.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其他债务纠纷;

C.支付令能够送达用人单位。

3.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4.依法缴纳申请费。

四、劳动者申请支付令的,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的规定进行处理:

1.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不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的救济途径:

1.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0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就劳动争议事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能直接起诉》

2.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16条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可以依据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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