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管制的作用是对不需要关押的犯罪分子限制其一定的自由从而到达惩戒目的但又不失刑法的人文关怀性。管制由社区进行矫正的,适用对象是罪刑较轻、危害性较小的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的自由,例如要求其遵纪守法,限制其言论、出版、集会等自由。限制期限一般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由社区矫正部门执行管制。
判处拘役或管制的情形
判处管制的情形:
1.罪行性质轻、危害小。我国刑法分则规定可以适用管制的犯罪主要集中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妨害婚姻家庭罪中,这些犯罪的共同特点是罪行性质不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小。
2.人身危险性较小。管制并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而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其人身自由,所以,适用管制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是人身危险性较小者,如果犯罪的人身危险性非常大,管制将难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判处拘役的情形:
1.拘役一般只适用于犯罪性质比较轻微的犯罪。适用比例最高的是渎职罪,其次分别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等。
2.拘役多适用于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
3.设置拘役刑的条文绝大多数是把拘役作为最低法定刑规定的。
《刑罚》第三十八条规定: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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