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期限最长的是犯罪嫌疑人经侦查逮捕的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侦查羁押期间可分为一般羁押期间、特别羁押期间和重新计算羁押期间三类:一般羁押期间,特别拘留期和重新计算的拘留期。(一)刑事诉讼法的一般羁押期限规定,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犯罪嫌疑人在逮捕前已被羁押的,羁押期限不计入侦查期限。侦查机关一般应当在法律规定的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案件。特别羁押期限是指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相应的批准程序。主要情况如下: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案情复杂,期满不能终结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因特殊原因不宜长期审理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延期审理。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下列案件的侦查超过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仍不能终结的,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自治区、直辖市:(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重特大案件;(二)重大犯罪集团案件;(三)逃逸犯罪重特大案件;(四)犯罪范围广、取证困难的重特大案件。
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本法第126条延长期届满后,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的刑罚不得终止。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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