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毒嫌疑人是否可以获得取保候审?
时间:2023-07-08 09:13:31 46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关键看是否为贩毒,如果是,取保候审的可能性不大,贩毒量刑极重,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在对贩卖毒品的行为人进行处罚的时候,需要结合其具体贩卖毒品的种类以及数量判刑。比如海洛因1千克以上就可能判死刑,毫无疑问,对于死罪一般是不能取保候审的。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是明确的法律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由此可见,贩毒取保候审的可能性不大,如果毒贩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能被取保。

贩毒未交易就不能认定贩毒吗?

贩毒未交易并不是一定就不能认定贩毒,贩卖毒品未交易成功,犯罪状态并非必然是未遂,而是根据不同的情况分为既遂和未遂。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是否得逞,是区分既遂和未遂的标准,贩卖毒品罪,何谓得逞,到目前为止,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没有予以明确规定。但是,在个别地方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中,有明确规定,这些规定表明了司法机关的基本态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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