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拼装车上路的罚款规定
时间:2023-07-02 15:42:44 24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驾驶拼装车上路的处罚如下: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收缴并强制报废组装的机动车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2、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组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登记的结构、结构或者特征;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号或车辆识别代号;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号牌、行驶证、检验标志、保险标志;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

拼装车处罚标准如何

拼装车处罚标准: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等行为。驾驶非法改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法扣留车辆,收缴非法装置,责令恢复原状,并依法处200元罚款。

对非法改装的助动车,公安交管部门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超过规定时速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驾驶证;构成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罚款、拘留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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