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确定相应的法定刑幅度,然后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之后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确定基准刑,接下来按照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责任大小的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得到一个拟宣告刑,最后根据拟宣告刑依法确定宣告刑。
一、诈骗罪量刑标准
2018最新诈骗罪量刑标准根据《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0000元以上、30000元至100000元以上、50000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七)诈骗罪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二、在哈尔滨诈骗罪是怎么量刑的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五千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五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五十万元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
(1)诈骗数额达到较大起点的,每增加一千三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诈骗数额达到巨大起点的,每增加五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3)诈骗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每增加一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4)每增加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
(1)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以及其他可以从重处罚处罚情形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但因具有上述相关情形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除外
(2)多次诈骗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减少基准刑:
(1)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诈骗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诈骗自家或近亲属财物,认定为犯罪的,减少基准刑的10%-50%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5.对于诈骗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的,以对应量刑幅度较重的确定基准刑,既、未遂所对应的量刑幅度相同的,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其他可以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根据未遂部分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未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根据既遂部分犯罪行为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但不得根据该量刑情节提高量刑幅度。看完上文后,相信已经知道在哈尔滨诈骗罪量刑标准的细化规定是怎样的吧。其实,在我国不同的地方,关于诈骗罪的具体量刑标准都不太一样。
三、构成交通肇事罪怎么量刑
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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