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犯罪应当由犯罪行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如果更适合被告常住地,可以由常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异地犯罪的,可以由犯罪所在地公安部门逮捕,也可以由外地公安部门逮捕。一般由发案地判决,除非特殊情况更适合户籍所在地判决,否则由户籍所在地判决。如果在很多地方作案,将由案件最大的案发地点作出判决。提起公诉的条件: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明。犯罪事实是指影响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明:(1)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查明的事实足以定罪量刑或者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明,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明;(2)属于几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明并符合起诉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明的;(3)无法查明作案工具和财产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4)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被害人陈述的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不影响定罪。特别注意:在这种情况下,应以已查明的罪行起诉。二、证据确实充分。三、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异地犯罪起诉的条件有哪些
异地犯罪起诉的条件有:
一、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明。犯罪事实是指影响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明:
1、属于单一犯罪的案件,查明的事实足以定罪量刑或者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明,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明;
2、属于几起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明并符合起诉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明;
3、无法查明犯罪工具和财产的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定罪量刑的;
4、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辩护、被害人陈述的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不影响定罪的。特别注意:在这种情况下,应以已经查明的罪行起诉。
二、证据真实、充分;
三、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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