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没有造成损害是指没有造成任何危害结果;造成损害是指造成了一定危害结果,但没有造成行为人原本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
我们认为,对中止犯减免刑罚的根据来自三个方面:
(1)从客观方面说,行为人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使得犯罪结果没有发生(相当于违法性减少说)。
(2)从主观方面说,行为人自动否定、放弃了原来的犯罪意图,这是没有发生犯罪结果的主观原因,表明行为人的非难可能性人为减小(相当于责任减少说)。
(3)对中止犯减免刑罚,有利于鼓励犯罪人中止犯罪,避免给法益造成实际损害(相当于刑事政策说)。因此,难以仅从一个方面说明中止犯减免刑罚的根据。认为中止犯减免刑罚的根据,是行为己缺乏或不具备犯罪构成某些方面的要件或者已消除或减轻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观点,存在疑问。因为一方面,犯罪中止仍然完全符合犯罪构成,中止行为前的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仍然存在,而不可能消除;另一方面,在不具备犯罪构成某些方面的要件的情况下,以及在消除了社会危害性的情况下,不可能成立犯罪,也就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全文50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