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枪支的立案标准是主观故意,且枪支要符合法律规定。具体而言,对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气枪铅弹案件而言,应当重点打击以牟利、实施其他犯罪为目的,或者涉案枪支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具有前科情节等情形。而其范围包括,私自制造军用、射击、狩猎用的各种枪支,能够发射金属弹丸的汽枪以及使用这些枪支的弹药和爆炸物。至于是否制造成功或者投入使用,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非法出借枪支罪立案标准
非法出借枪支罪的立案标准为:1、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的非法出借行为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2、造成枪支丢失、被盗、被抢的后果的;3、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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