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追偿权的行使是有时效的,一般诉讼时效为3年。担保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3年内。担保人在行使追偿权一般是在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之日起3年内行使,同时要受主债务的诉讼时效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一、追偿权的范围包括哪些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保证人追偿权的范围应当包括:
(一)在委托关系中,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保证人以自己的财产对主债权人进行清偿并使得主债务人免责,构成了必要费用之支出,当然有权对主债务人请求返还。具体包括:
1、保证人清偿的债权金额。作为受托人,保证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偿还自己替债务人偿还的债务或其他免责行为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一般情况下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其他从债务。
2、保证人清偿之日起的法定利息。对于处理委托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受托人可以要求委托人偿还自支出之日起的利息,受托提供保证的保证人同样有权要求主债务人偿还其清偿额的利息,但利率应采用法定利率。
(二)未经委托而提供保证的,根据无因管理的原理,保证人的追偿应以主债务人所受利益为限,主债务人必须偿还必要费用。
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这里所指的必要费用主要包括:
1、管理人在管理事务中直接支出的费用。
2、管理人在事务管理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二、保证人该如何行使追偿权
保证人追偿权,是指保证人在替代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后以债权人的身份请求债务人偿还的权利。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及时通知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时间应在其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且行使不能超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一般在清偿债务后,保证人才可行使追偿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保证人可预先行使追偿权。
如保证人自向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二年内未行使追偿权,又没有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的事由,其不得再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对债和办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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