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构成销售伪劣化肥罪?
时间:2023-03-14 06:30:08 27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农用生产资料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农业生产。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是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国家为了加强对农用生产资料的生产和销售,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行政法规,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监督管理制度。如《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国务院发布的《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兽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必须保证质量,确保安全有效;兽药出厂前必须经过质量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规定:经营的种子质量应当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的种子质量标准,并附有种子检验、验收合格证书;经营种子严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等。针对在生产和流通领域存在的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又先后于1985年、1987年和1989年发出了《关于整顿和加强兽药管理,取缔假劣兽药的通知》、《关于加强农药管理坚决制止和取缔生产、经销假劣化肥的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农药管理严厉打击制造、销售伪劣农药活动的通知》。生产、销售伪劣农用生产资料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对农用生产资料的监督管理制度,严重破坏了农业生产,对农业危害很大,应受刑法打击。

一、销售伪劣种子罪的构成条件是怎样的

符合下列要件会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农用生产资料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农业生产。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农、林、牧、渔等生产管理法规,生产及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农用生产资料,致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任何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能构成本罪之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其故意的内容表现为三种形式:故意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明知是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而故意予以销售;故意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

本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一、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的;

二、其他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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