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根据规定,个体工商户(含个人合伙)申请开业登记须提交下列证件:
(1)申请书。
(2)申请人及从业人员身份证及职业状况证明。
(3)个人合伙的合伙人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的书面协议。
(4)与帮手、学徒签订的书面合同。
(5)经营场地使用证明。(自有房提供产权证明,非自有房提供产权单位证明和承租协议);
(6)从事关系人身健康、生命安全等行业的学徒、帮手的保险凭证。
(7)国家有专项规定的许可证或有关部门的审批证件。
(8)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证明。
(9)登记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件。
2、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证件齐全后,登记主管机关查验有关证明,手续完备的,发给《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表》,由申请人如实填写。手续不完备的,通知申请人补办。
3、审批,登记主管机关受理申请后,对其从业人员、字号名称、场地等主要登记事项进行调查核实,详细填写《开业调查报告》,于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4、发照,对核准开业的,由县级工商局分别发给下列执照:
(1)经营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核发《营业执照》及副本;
(2)经营期限在6个月及6个月以内的,核发《临时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及副本、《临时营业执照》必须加盖县级工商局印章。
一、办理个体营业执照流程
办理个体营业执照流程:受理、审核、发照。1、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由申请人委托的有关证明;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明。2、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如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开业登记申请书,填写个体户申请开业登记表;从业人员证明;经营场地证明;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的关系证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提交的有关专项证明。3、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4、刻章。5、办理税务登记证。6、设立基本户,主要用于和公司转帐、对公转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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