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为人构成执行裁定失职罪既遂的,一般会被法院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执行裁定失职罪是指在执行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在认定此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判决、裁定失职又受贿,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和受贿罪的,属于牵连犯的行为,按照其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执行裁定失职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信誉。
2、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是过失,故意不构成本罪。
行为人在执行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二、执行判决失职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1、严重不负责任致使个人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法人或者单位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2、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3、严格不负责,一年内对3起案件执行失职的。
4、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执行失职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
6、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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