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房屋拆迁补偿金是否与住宅拆迁补偿金相同
时间:2023-05-31 17:05:19 41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商业房屋拆迁补偿与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是否相同?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商业用房拆迁补偿标准不同于住宅用房拆迁补偿标准,商品房拆迁补偿标准高于住宅用房拆迁补偿标准。有关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确定。

对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鉴定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征求意见。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采取多数决、随机选择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制定,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房屋征收评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交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交换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提供房屋进行产权交换,并计算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与被征收人交换产权的房屋价值之间的差额。

因旧城区改建被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区域内交换房屋产权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提供原房屋重建区域或附近区域。什么是安置房买卖纠纷,安置房有一定的特殊性,但安置房买卖纠纷与一般的房屋买卖纠纷没有区别,具体包括:(1)因房屋买卖合同主体不合法或不合格引起的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卖方主体不合法或不合格。

出卖人只有部分所有权,如夫妻或几个人的共有房屋,或者只有一个家庭成员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卖共有房屋。尤其是在离婚的过程中,为了单独拿到房款,夫妻俩把共同居住的房子卖了。

安置房出售时没有合法所有权。

2。买方不合法或不合格。(1)有的城市规定,没有本市户籍的,不得购买安置房;有的城市规定,没有内地户籍的,不得购买本市安置房。因为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各种房屋的建设时间、建设单位、是否经历过房改和房改的时间都不同。另外,我国幅员辽阔,各省甚至各市的政策也不尽相同,所以我们是否允许自由贸易,是否允许自由贸易上市都非常重要,每个国家都有不同的规定。因此,由于房屋性质的不同,纠纷时有发生。它对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也有不同的影响。军队、铁路和一些未经房改的单位的房屋,特别是其他单位和系统的房屋,一般不得出售。

2。一些地方规定,房改后一定时期内不得出售公有住房。出售的,必须先卖给原单位或者经原单位批准。

3。不同地区对公房使用权的出售有不同的规定。一些地区允许出售,而其他地区则不允许。(3)房屋买卖合同效力争议较多,致使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其中比较常见的有:

1。房屋买卖合同主体不合格或者违法无效的。房屋客体本身的性质决定了合同无效。不允许出售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不允许出售的房屋,不能成为合法出售房屋的对象。不允许买卖,包括从房屋所有权角度不允许买卖和房屋本身质量不合格不允许买卖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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