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了如果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复议申请。同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在处理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时,有管辖范围的情况下,应迅速进行审查,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就应当立案。
如果您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您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复议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素材】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如何维权?
根据我国《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况,当事人可以进行法律咨询或者投诉,但并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若当事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若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内作出决定。
若当事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也可以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国家赔偿。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当事人对依法确认有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因此,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时,当事人可以进行法律咨询、投诉或者申请复议、复核,但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若当事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还可以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国家赔偿。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时,可以进行法律咨询、投诉或申请复议、复核。但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若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国家赔偿。根据我国《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国家赔偿法》,当事人有多种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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