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分为存疑不起诉、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三种。一是存疑不起诉。人民检察院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二是绝对不起诉。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经检察长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三是相对不起诉。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院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之中,若是发现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判决案件,或者是在审查的过程之中,存在疑惑,此时不可以直接就不起诉,而是必须要说明理由,否则是会被要求支付国家赔偿的,并且任何的国家赔偿的案件,都是需要在限定的期限内就支付赔偿金的。
绝对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区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绝对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的区别:
(一)绝对不起诉,指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起诉,其具体条件是:
1、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相对不起诉的条件下,人民检察院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作出起诉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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